1、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国资委能够到位并能行权,而不是流于形式或变相地某个或某些政府官员“独断”,容易形成腐败或使国有资产受损。所以国资委的到位不是一个形式的到位,而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制度的不健全。
2、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改制重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及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把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的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3、并购方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法律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发挥以下重要作用:(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
2、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3、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 公司 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 股份有限公司 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 。
4、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有三种方式。先注销再新设。采取这种方式,首先要将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在处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后,将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后再重新设立新的公司。新设立的公司与之前注销的公司,二者间没有任何关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
5、特殊行业,须有关部门允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1外资作为发起人,需外经部门批准文件。(四)其他公司登记后,须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工商执照复印件报送市经委备案。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1、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刑事制裁依据,确保公正执法。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范了国有企业与外资合作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合作的公平与透明。对于企业内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财务核算和报告的规范,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促进了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了职工的生活条件。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提升了企业的内部监督,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了企业的财务公开,增强了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4、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6、法律分析:企业改制规定有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